北京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七章 宗教涉外事务 第四十一条 北京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七章 宗教涉外事务 第四十一条 本市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非宗教社会团体和个人在对外进行经贸、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旅游以及其他方面的合作与交流活动中,不得接受附加的宗教条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2-07-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