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六章 宗教财产 第三十五条 北京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六章 宗教财产 第三十五条 按照城市规划和重点建设工程需要,拆迁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的房屋的,拆迁人应当征询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行政部门的意见,并与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协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合理安置、补偿或者易地重建,满足信教公民开展宗教活动的需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2-07-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