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二章 宗教团体 第六条 北京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二章 宗教团体 第六条 成立宗教团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的规定,经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向相应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宗教团体变更登记内容或者注销应当到原审查、登记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2-07-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