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二章 宗教团体 第十一条 北京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二章 宗教团体 第十一条 宗教团体应当接受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依法管理,协助人民政府宣传国家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2-07-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