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二章 宗教团体 第十条 北京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二章 宗教团体 第十条 宗教团体可以进行宗教文化学术交流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2-07-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