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二章 宗教团体

第十二条

北京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二章 宗教团体 第十二条 宗教团体应当对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和法制教育。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2-07-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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