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二章 宗教团体 第十二条 北京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二章 宗教团体 第十二条 宗教团体应当对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和法制教育。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2-07-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