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三章 宗教教职人员 第十四条 北京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三章 宗教教职人员 第十四条 经认定并备案的宗教教职人员可以从事宗教教务活动。不具备宗教教职人员身份或者不符合本宗教规定的人员不得主持宗教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2-07-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