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三章 宗教教职人员 第十六条 北京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三章 宗教教职人员 第十六条 本市宗教教职人员到外地或者外地宗教教职人员到本市主持宗教活动,应当事先取得市宗教团体同意,并报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行政部门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2-07-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