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四章 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活动

第十八条

北京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四章 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活动 第十八条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由有关宗教团体向区、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2-07-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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