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四章 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活动 第二十条 北京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四章 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活动 第二十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健全管理组织和管理制度,并接受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2-07-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