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三章 宗教教职人员

第十三条

北京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三章 宗教教职人员 第十三条 宗教教职人员的身份,由依法登记的市宗教团体按照本宗教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认定或者解除,并报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行政部门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2-07-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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