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二章 学生 第九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二章 学生 第九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完善对困难群体适龄儿童、少年的就学补助政策,保障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和残疾适龄儿童、少年等接受义务教育。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86-07-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