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二章 学生

第八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二章 学生 第八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86-07-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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