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重点加强农村学校、城镇地区薄弱学校建设,缩小学校之间的办学条件差距,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全面提高义务教育的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86-07-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