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二章 学生

第十三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二章 学生 第十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外地来京务工农民子女中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86-07-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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