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三章 学校
第十八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三章 学校 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学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学校建设标准的要求,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人身安全。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对学校校舍的安全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对学校校舍的安全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