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三章 学校

第十七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三章 学校 第十七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教育教学的需要,制定学校的办学条件标准。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学校达到办学条件标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86-07-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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