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三章 学校 第十九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三章 学校 第十九条 新建、改建居民区需要设置学校的,应当纳入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办学条件标准,并与居民区的建设同步进行。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所需建设用地依法划拨,对所需资金予以保障,学校建设由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86-07-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