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三章 学校

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三章 学校 第二十一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建设标准设置特殊教育学校(班),改善特殊教育学校(班)办学条件,提高办学水平,保障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86-07-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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