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三章 学校 第二十二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三章 学校 第二十二条 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执行机关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义务教育的教学工作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所需经费由市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86-07-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