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三章 学校 第二十四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三章 学校 第二十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公办学校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举办民办学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86-07-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