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三章 学校 第二十五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三章 学校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86-07-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