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三章 学校 第二十三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三章 学校 第二十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不得利用财政性教育经费重点建设办学条件超标准学校。学校不得以各种名义在校内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86-07-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