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三章 学校 第二十七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三章 学校 第二十七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定期对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86-07-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