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三章 学校

第二十九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三章 学校 第二十九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
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完善校长任职资格标准体系和校长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对校长的培训,建设培训信息资源库和培训质量监控与评估体系,提高校长依法办学、民主治校、科学管理和组织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86-07-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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