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三章 学校 第三十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三章 学校 第三十条 学校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学生管理制度,制定学生行为规范。学生违反管理制度的,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但不得责令学生转学、退学或者开除学生。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严加管教,也可以依法送专门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86-07-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