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四章 教师 第三十二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四章 教师 第三十二条 教师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并符合本市规定的教师岗位聘任条件。本市执行国家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86-07-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