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四章 教师

第三十二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四章 教师 第三十二条 教师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并符合本市规定的教师岗位聘任条件。
本市执行国家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86-07-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