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四章 教师

第三十四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四章 教师 第三十四条 教育、人事等行政部门应当统筹规划教师队伍建设,深化人事制度改革,优化教师队伍结构,按照面向全体、整体提升的原则,采取措施加强对教师的管理和培养、培训,提高教师职业道德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关心教师身心健康,在教师队伍中大力弘扬为人师表、教书育人、敬业爱岗的良好风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86-07-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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