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四章 教师 第三十五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四章 教师 第三十五条 教师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教育教学职责。公办学校教师在工作日期间不得到校外社会办学机构兼职兼课,不得组织学生接受有偿家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86-07-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