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四章 教师 第三十七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四章 教师 第三十七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城市地区教师到农村地区支援义务教育工作,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毕业生到农村学校和城镇地区薄弱学校从事义务教育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86-07-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