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五章 教育教学 第三十九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五章 教育教学 第三十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加强教学研究和教育科研工作,推进教育创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86-07-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