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五章 教育教学 第四十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五章 教育教学 第四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要求推进教学内容与方式、考试、招生和质量评价制度等改革,建立健全义务教育质量监控体系和教学指导体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86-07-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