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五章 教育教学 第四十二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五章 教育教学 第四十二条 学校应当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加强对学生的法制教育,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86-07-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