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五章 教育教学

第四十三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五章 教育教学 第四十三条 学校应当按照素质教育的要求,组织学生开展体育、文艺、科技和社会实践活动,有计划地组织学生参观博物馆、科技馆、纪念馆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场馆。
学校应当保证学生每天体育锻炼的时间不少于1小时;小学生和初中学生每学年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时间分别不少于10天和20天。
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为学校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提供条件和便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86-07-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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