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五章 教育教学 第四十四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五章 教育教学 第四十四条 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教师进行精神卫生知识培训,提高其促进学生精神健康的能力。学校应当将精神健康教育纳入教学计划,针对学生特点,开展精神健康教育、咨询、辅导,创造有利于学生精神健康的学习环境,促进学生身心健康。有条件的中小学校应当配备专业人员,为学生提供心理咨询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86-07-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