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五章 教育教学

第四十五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五章 教育教学 第四十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加强对教科书选用的监督和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学校、学生订购教学辅导材料和报刊杂志。
本市鼓励学校开展教科书循环使用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86-07-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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