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四十七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四十七条 市财政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高于国家标准的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并按照本市实现教育现代化的要求,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制定、调整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满足教育教学的正常需要。
特殊教育学校(班)、随班就读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特殊教育学校(班)、随班就读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