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四十九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四十九条 义务教育经费应当按照预算规定用于义务教育,并及时足额拨付。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义务教育经费的审计监督、统计和定期公告制度,加强管理,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义务教育经费的审计监督、统计和定期公告制度,加强管理,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