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七章 督导

第五十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七章 督导 第五十条 本市对义务教育实行督导制度。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义务教育督导工作,并接受上级教育督导机构的指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86-07-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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