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七章 督导

第五十二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七章 督导 第五十二条 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实施工作的下列情况进行督导:
(一)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二)义务教育经费保障和使用情况;
(三)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效益情况;
(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状况;
(五)素质教育实施情况;
(六)教育教学质量和学校管理水平;
(七)其他依法需要督导的内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86-07-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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