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七章 督导 第五十一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七章 督导 第五十一条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对本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义务教育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督导,并对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进行督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86-07-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