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七章 督导 第五十四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七章 督导 第五十四条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向被督导单位下达督导意见书,被督导单位应当按照要求报告整改情况。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86-07-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