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七章 督导 第五十五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七章 督导 第五十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听取义务教育督导工作的报告。有关督导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86-07-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