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学校和教师在义务教育工作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进行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86-07-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