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违反本办法第六章规定,未履行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职责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86-07-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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