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市人民政府或者所属区、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86-07-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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