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四十八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四十八条 本市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市人民政府统筹落实、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的体制。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依法保障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义务教育经费并对财力薄弱的区、县予以补助和支持。
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对本行政区域的义务教育事业给予支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86-07-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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