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五章 教育教学 第三十八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五章 教育教学 第三十八条 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增强学生体质和精神健康,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86-07-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