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四章 教师 第三十六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四章 教师 第三十六条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学校的师资力量,在教师培训、岗位设置、骨干教师配备、学科带头人培养等方面向农村学校和城镇地区薄弱学校倾斜,并组织学校校长、教师流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86-07-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