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四章 教师
第三十三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四章 教师 第三十三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为教师提供医疗保障,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
本市完善教师工资制度,建立科学、规范的收入分配机制。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缩小区县之间、学校之间教师收入差距,保障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
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在山区和边远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山区和边远地区补助津贴。
本市完善教师工资制度,建立科学、规范的收入分配机制。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缩小区县之间、学校之间教师收入差距,保障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
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在山区和边远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山区和边远地区补助津贴。